你好,今天我们根据这两个礼拜讲的保险的原理,来分析美国的奥巴马医改方案。

1. 奥巴马医保方案的三大特点

奥巴马总统的医改方案,被他自己认为是他任内最伟大的成果之一,奥巴马医改的全称叫《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(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)》。这个方案是奥巴马在2010年签署的一项联邦法案。

奥巴马医改最大的“亮点”有几个:

  • 他要把3000万没有医保的美国公民纳入医保的范围;
  •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投保人有过往的病史而拒绝投保,也就是说,不能歧视投保人;
  • 保险公司也不能因为投保人过往的病史而索取不同的保费。

把所有的公民都纳入保险范围,然后禁止保险公司进行歧视,这是奥巴马医改一个重大的特点。

这样一套医改方案听上去确实令人兴奋,因为所有的人都能够得到“公平的对待”,不会有人因为自己过去得了什么病,不会因为自己买不起保险而受到歧视。

这么好的一个方案,为什么要等到奥巴马才实施呢?那是因为实施这样的方案有很大的障碍,几乎是不可能的,所以才这么难。奥巴马终于把它推行成功了,所以他很“了不起”。

2. 奥巴马医保方案违反了保险的运作原理

这样一套医改方案,有什么问题吗?有问题。比较我们前面讲过的保险业的原理,我们就发现,它要把所有的人都纳进保险的范围,同时还不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歧视,这就违反了保险运作的基本原理。

我们说保险是一种能够自我维持的商业行为,保险公司之间要进行竞争,必须通过两个基本的办法:细分和加总。

细分,把风险不同的人细分到不同的组里面,防止他们互相搭顺风车;

加总,在同样风险的组里面增加投保的人数。通过大数定律,减少他们的风险造成的离差,从而更准确地计算风险,使得投保人要交的保费达到最低。

细分和加总是保险公司能够健康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,但是奥巴马医改把这两个基本前提给打破了。它还能够维持下去吗?不能够维持下去。

3. 奥巴马方案只能依靠强制力施行

奥巴马医改非常复杂,2000多页,没有任何一个人是能够完全懂的。不仅这样,他们做出来的网站也错漏百出,到现在也没有能够很好地运行。

但是尽管整个系统非常复杂,它当中有一个核心的部分,当然也是引起最大争议的部分,就是“个人强制令(Inpidual Mandate )”。设计这么复杂制度的人,心里面明白,真的要实施这个制度,靠自觉是没办法维持下去的。

你要维持这么一个“大锅饭”的体系,必须强迫所有人都进来,不准离开。所以整个奥巴马医改方案的成败关键,就在于“个人强制令”能不能实施。

什么叫个人强制令呢?它是说:所有的人都必须缴纳保险,不管你是年轻的还是年老的,不管你是健康的还是有病的。

比方说,每个人必须从2014年就开始缴纳保险,那些拒绝缴纳保险的人,他在2014年的时候,得交95块钱的罚款,或者是他们年收入1%的罚款。看这两个数字哪个高罚哪个。

而到了2016年,罚款就会大幅提升,从95块钱变成695块钱,或者是他们可征税收入的2.5%。看哪个高罚哪个。

当然,它也规定,所有的公司必须为雇员缴纳医疗保险。

你记得吗?我们在学习“需求第二定律”的时候,学过“法律无效定律(The Law of the Irrelevance of the Law )”。讲的是什么?

讲的是,如果你强迫公司替雇员交保险,这保险究竟是谁出的?这个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出的,谁交得更多,取决于谁更迫切地需要这份工作。

所以奥巴马医改,表面上看,是强迫公司替雇员支付保险,实际上是强迫公司和雇员一起支付保险。奥巴马医改的设计者,要么不懂“法律无效定律”,要么是装着不知道“法律无效定律”。

4. 联邦政府能否强制民众购买“奥巴马医保”

奥巴马医改还涉及一个基础问题:

我们前面讲过,保险是一种商业产品,是一种人们自愿购买的商业产品,但现在奥巴马逼着所有人都购买。联邦政府有权逼着每一个公民都购买某种商品吗?这会不会违反美国的宪法呢?

有人把这个事情告上了法庭,案子最后到了美国最高法院。案子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:政府有没有权逼着民众去购买一种商品。

有些赞成奥巴马医改的人说:当然有,因为医疗保险是每个人最终都要购买的,你年纪大了就要购买,早一点购买、晚一点购买都要购买,所以它逼着你买也是对的。

但是反对奥巴马医改法案的人会说,这样说没道理,人确实老了要买拐杖,但你不能逼着年轻人说:“你老了以后,反正要买拐杖,你现在就把拐杖给买了吧。”

所有的法律问题,最后到了一点,那就是美国宪法里面的“商务条款(The Commerce clause )”,第一章第八款第3条规定:

国会有权……管制同外国的、各州之间的、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([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]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,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,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)。

也就是说,美国宪法里面的这个“商务条款”规定了,国会有权管州与州之间的商业,而保险是州与州之间的商业,所以国会有权逼迫人们买保险。

这样的理解对不对?最后有意思的是,美国最高法院在2012年6月28日颁布了判决。他们的判决是:奥巴马医改当中的“个人强制令(Inpidual Mandate )”部分符合宪法,部分违反宪法。

为什么说它违反宪法呢?那是因为,宪法当中的“商务条款”,说的是国会有权管制州与州之间的商务,但是并不表示国会因此就有权逼着人民买东西。因为如果你这么理解,说有了商务条款,国会就可以逼着人们买东西,那么人们的生活就会完全被国会、被政客操纵,不能这么理解。

但是法官笔锋一转,他说:奥巴马医改法案其实也是符合宪法的。为什么?因为奥巴马医改里面所说的保险其实不是保险,它是政府所安排的一种补贴制度,它不是我们前面反复讨论的那种“能够自我维持的商业保险”,它是一种向一群人征税,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,然后再向另外一群人发放补贴的财富转移制度安排。

既然不是传统的商业保险,既然它不是一种产品——当然国会和政府没有权逼迫人们去买一种产品——它是一种补贴政策,所以国会和政府,根据美国的宪法是有权这么做的。

最后法官说:“我知道有些人不喜欢奥巴马医改法案,但是我们最高法院对此无能为力。我们只能判断它合法还是不合法。如果大家都不喜欢奥巴马医改方案,下次选总统的时候,大家把他选下去就是了。”

我觉得美国最高法院这个判决非常精准,他们的判决是充分理解了保险的基本运作原理而做出的。

当然,对奥巴马医改法案,我自己是持很强的批评态度的,为什么呢?

因为这个法案一旦实施,它就很难废除。因为当年曾经做过贡献的人,当他年纪大了以后,你很难说服他们,说“从你们开始,你们得不到以前许诺的回报了”。但这种不断靠新人的加入来维持的回报,其实是很难维持下去的。

所以我自己也非常同意,《华尔街日报》在奥巴马当年连任成功的时候,所发表的一则评论:

政府做的很多事情,如果发现做错了,再修改过来其实并不太难,税收太高了可以降低,管制太多了可以解除。但是奥巴马医改,一旦上马就不可能回头了,它会像白蚁一样,慢慢地腐蚀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。

课堂小结

今天,我们根据保险运作的原理,分析了奥巴马的医改方案。根据保险的原理,我们看得出奥巴马医改方案并不是一种可持续的商业保险,而是一项由政府施行的社会补贴、财富转移计划。

课后思考

今天我留给你的思考题是,人人都享受相同的医疗保险,接着会产生哪些事与愿违的结果呢?为什么?

欢迎你给我留言,我们下次再见。